二、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汙染,全面實施《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國五階段)》:根據油品升級進程,分區域實施機動車國五標準:
(壹)11(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東部省市自1、2016年4月起所有進口、銷售、登記的輕型汽油車。
(2)自2065 438+07 65438+10 1起,在中國境內制造、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所有輕型汽油車和重型柴油車(乘用車和客車、環衛和郵政用)必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3)2065 438+07年7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制造、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必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4)自2065 438+08 65438+10月1起,在中國境內制造、進口、銷售和註冊登記的輕型柴油車必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
三、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車管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海關監管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或者海關認可的轉讓證明;
(六)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地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過戶事項,補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由車管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壹)機動車與車輛檔案記載內容不壹致的;
(二)受海關監管的機動車輛未經海關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機動車處於抵押登記和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本規定第九條第(壹)、(二)、(七)、(八)、(九)項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