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國家、省、市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重大經濟建設項目,兼職影響任務完成的;
2.沒有完成本職工作或者拒絕接受本單位分配任務的;
3.不具備兼職工作所需特定資格的人員;
4.休病假或領取勞保工資者。第九條兼職活動涉及重大技術經濟責任和安全問題的,必須由雙方簽字並依法公證。第三章收入分配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轉讓個人在兼職活動中完成的技術成果,應當事先與所在單位確認技術成果的權屬。技術成果屬於職務的,原單位有權決定是否轉讓。技術成果轉讓後收入歸單位,單位應從凈收入中提取15%至25%獎勵對該成果有直接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轉讓該技術的工作人員。項目獎勵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屬於非職務技術成果,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將自己的收入轉讓給個人。第十壹條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本職工作,從事演講、著作、編輯、翻譯等活動的收入歸個人所有。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余時間從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兼職活動,其收入屬於個人。第十三條單位或者中介機構組織的兼職活動收入的分配方式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第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占用工作時間進行兼職活動,應向單位支付部分收入,具體辦法由單位和個人商定。第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活動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單位取得的兼職收入,應當按照財務規定合理使用。第四章獎懲第十六條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取得的重要工作成果和科技成果,經同級專家確認後,由聘用單位通過其所在單位記入其業務績效考核檔案,作為晉升、加薪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壹。並可申請科技成果獎。第十七條單位完成國家計劃,積極支持和組織兼職活動,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由主管部門或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1,阻撓合法兼職,打擊迫害兼職員工;
2、弄虛作假,利用職務之便將企業或單位的科技成果以個人名義轉讓,損公肥私,破壞國家計劃和經濟秩序;
3.侵犯他人技術經濟權益,嚴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本職或兼職工作的。第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違反規定兼職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可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屬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處理。
1.未經單位同意,轉讓職務技術成果、專利和未公開的關鍵技術的;
2、嚴重影響工作的;
3.侵犯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的技術經濟利益;
4.拒絕向本單位交付儀器、設備和材料的使用費,或者侵占本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益的;
5、泄露國家機密。第二十條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出現失誤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兼職單位按同類待遇或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予以處理。第二十壹條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活動中發生工傷事故,兼職單位應當與本單位職工壹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必要的費用。兼職單位負擔確有困難的,可以與其原單位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