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原則是專利申請的原則之壹。包括外國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優先權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在外國第壹次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在六個月內在外國第壹次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又在中國就同壹主題申請專利的,可以根據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其在中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前者是外國優先權,後者是國內優先權,在適用的專利類型和申請地上有所不同。例如,如果A於2006年6月365438+10月0日在美國申請了壹項發明專利,而他於2007年6月20日在中國申請了同壹主題的專利,根據美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中國以他在美國申請的日期作為他在中國申請的日期,即65438+10月31,200如果有人在2006年10月365438日至2007年6月20日期間在中國就同壹主題申請了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不予授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向外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向外國首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其在中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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