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原則是專利申請原則之壹。包括國外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優先權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前者為國外優先權,後者為本國優先權,兩者在適用的專利類型、申請地點上,都有所不同。舉個例子,甲於2006年10月31日在美國申請某項發明專利,他又於2007年10月20日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美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中國將其在美國申請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為他向中國申請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間,有人在中國就相同的主題申請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授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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