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買到的確實是專利侵權商品,則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的規定,盡管妳使用專利侵權產品屬於不大妥當的行為,但只要妳不是將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目的,對妳而言並無明確法律責任,並且,盡管該產品存在法律上的缺陷,但對於妳個人使用應該沒有太大影響。因此,從立法角度來看,目前相關法律對消費者使用專利侵權產品既無明確的限制,同時也無明確的救濟途徑。不知妳想追究店主的什麽責任?
如果妳購買到了商標侵權商品,相當於買到了假冒產品,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妳可以要求店主加倍賠償妳購買商品的價款。盡管店主的營業執照已經註銷,那是店主的事,他的行為屬於無照經營,依法要承擔行政責任。不過,這應該與妳無關,法律也不會因為他的非法行為而減輕甚至免除他應該對消費者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於妳向店主主張權利時的證據,發票當然是十分重要的證據。同時,妳所購買的實物也是重要證據,因為光從發票本身是看不出商品的真偽,還要輔之以其他證據。還有壹點,妳必須能證明實物與發票之間的對應關系,對於壹些奸詐的商戶,即使妳把實物和發票都放到他面前,他也會抵賴,承認發票是他開的,但實物被妳換掉了。關於這最後壹點,有時是最困難的,妳在采取行動前壹定要有所準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