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經過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加裝尾翼的車是違法的,不能正常通過年檢。
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車主變更有牌照機動車的車身顏色、型號、性能、用途、結構,更換車架、車身、發動機的,必須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原則上不允許裝尾翼,做大圍擋,改裝排氣管。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於2008年5月2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02號令公布,根據2008年9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24號令《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條例〉的決定》修訂。條例共分五章65條,包括總則、登記、其他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72號)廢止。
登記變更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可以在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本條第壹款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轉移前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十壹條申請變更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駕駛證;
(四)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確定的免檢機動車除外。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補發行駛證。
參考資料:
機車登記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