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北對DuraPost侵犯其與Ezy drive相關的三項創新專利提起訴訟,後者隨後反訴前者的創新專利無效。DuraPost在訴狀中稱,DelNorth的幾項創新專利缺乏澳大利亞專利法1990第7(4)條規定的創造性。創新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標準成為此次庭審的焦點。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在判斷Ezy drive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時采取了以下兩個步驟:①將每項權利要求中的發明技術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以確定二者之間的區別;(2)在步驟1中確定的區別應當由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相關優先權日之前根據澳大利亞的公知常識進行審查,以判斷該發明的技術是否僅僅與現有技術不同,並未對該發明做出實質性貢獻。
關於“實質性貢獻”,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提出了以下兩點:
1創新專利創造性審查中的“對發明沒有實質性貢獻”標準與標準專利投資階段審查中的標準完全不同。
相對於不具有實用或必要意義的發明技術與現有技術的區別,“實質性”是指“實用”或“必要”。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指出,在判斷發明技術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具有創造性時,無需考慮以下因素:發明技術是否優於現有技術;發明技術與現有技術不同的程度;發明技術是否可以從現有技術中明顯推導出來。
最後,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認為,本案中Ezy驅動的創新專利中的部分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
這個案例再次明確了創新專利的“創造性”標準低於標準專利,創新專利可以用來保護與現有技術僅有細微差別的發明技術。未來,創新型專利將更難因缺乏“創造性”而被宣布無效,這有利於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此外,本案的判決也意味著擁有創新專利的產品或方法更容易失去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