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的區別:定義不同,也可理解為:保護對象的範圍不同,發明專利的保護對象的範圍涵蓋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具體為: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保護周期不同:發明專利保護周期為20年,實用新型的保護周期為10年。審查制度不同:發明專利是兩審制,並且先公開、後授權。具體過程為:初步審查--公開--實質審查--授權。實質審查,故名思義,就是對專利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審查員要根據申請文件的 權利要求書 檢索國內外已經公開的專利文獻、出版物等資料進行對比,並評價專利的實用型、新穎性和創造性,只有符合 專利法規定 的三性,才能夠別 授予專利權 。因此,發明專利的審查周期壹般是在3年左右。從市場角度講,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市場價值比較高,從法律角度講:授權的發明專利的穩定性比較好。 實用新型專利 是壹審制,只進行初步審查,有時候也稱之為形式審查,在初步審查之後即可以授權,並且只公開授權的專利申請文件。因為實用新型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更不做檢索,因此,實用新型有重復授權的可能性、更有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存在。從市場角度講,授權的實用新型的市場價值相對發明低,從法律角度講,授權的實用新型的穩定性不好。在進行維權的過程中,需要做"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專利的三性進行評價,只有評價報告的結論是專利具有三性的前提下,才能夠實施維權。
法律客觀:《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