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與之相比,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較低,授權時未經實質審查,專利穩定性較差,所以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對市場經營自由所帶來的限制尤為突出。在司法審判中,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前提下防止技術壟斷和惡性競爭,應屬於當前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不能忽視的壹個因素,對於實現宗旨有著積極意義。 壹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意義 :
(壹)界定權利保護範圍是專利制度的本質要求。 專利制度源於封建特許制,其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
壹是發明人通過勞動創造出技術成果,應當予以相應的獎勵以提高創新積極性;
二是通過法律預先設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方案授予專利權,使發明人享有獨占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
三是專利權人以其將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開為代價,獲得壹段時間內對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專利審查機構代表公眾對發明人提出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並予以授權。筆者認為,發明人之所以獲得專利獨占權,除了源於獎勵其技術創新行為外,同樣也是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下的產物。因此,專利制度更多被當做壹種公***政策的工具,其將特權授予個人或者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利益。
界定權利保護範圍體現的正是發明人對專利獨占利益的意誌要求和基於公***利益對發明人意誌進行約束兩個層面的價值權衡。合理界定權利保護範圍既有助於激勵技術創新,更利於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防止公***利益因濫用專利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權利保護範圍是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選擇。 專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濫發專利權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嚴重不滿,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專利法》和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