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壹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範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於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壹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壹,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
罰金刑在執行中也涉及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但這種罰金的減輕不是因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是依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而采取的變通的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這只是隨著主刑的減輕而對附加刑的壹種調整,而非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壹般地說,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壹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刑法規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都是減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壹,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犯罪人提出的減刑必須具備的實體條件。只有符合這壹條件,才能得以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於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這是適用減刑的實質性要件。之所以稱其為實質性要件是由我國減刑的宗旨和目的而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適用減刑的目的旨在通過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其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是否減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標誌在於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因此,我國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為減刑的最根本的實質性要件。我國學者還有把這壹條件稱為主觀條件的,指出: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必須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這是減刑的主觀條件。從減刑制度的立法宗旨來看,減刑本身旨在運用刑罰評價手段的權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成績,引導並激勵其繼續努力,同時通過榜樣的力量來鞭策其他罪犯,促進全體犯人的***同進步。這種主觀條件的提法,表明悔改是犯罪分子主觀惡性的減小,有壹定根據。但悔改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觀表現,稱為主觀條件易於造成誤解。為此,我們傾向於把法律規定的減刑必須具備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稱為減刑的實質條件。
限度條件
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後,減刑後的最低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確保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刑法的目的是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壹。盡管在不同的刑事訴訟階段,對壹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實現會各有側重,但不能為了單純追求壹個目的的實現而忽視甚至犧牲另壹個目的的實現。帶有獎勵性質的減刑制度對於犯罪分子積極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法特殊預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減刑沒有限度,只對罪犯執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會降低刑法額威懾力,削弱壹般預防的效果;而且也會因刑法執行時間過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觀不良企圖,而最終難以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此外允許沒有限度的減刑,也不利於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理解減刑的限度,應科學界定我國刑法典第78條規定中“實際執行的刑期”的含義。對此,理論界曾有不同的看法:有點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改造額時間;有點的認為,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僅包括在監獄服刑的時間,還包括判決前的羈押時間。
立功表現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刑。?
而“有發明創造的”這壹點,認定的最重要根據就是得到國家專利認證,因此,發明創造並獲得國家專利認證,是法院判定是否給予減刑的根據之壹。
同時,就獄中發明成果的類型而言,服刑人員的專利幾乎全部是實用新型專利。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的專利類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其中,就科技含量、技術要求和審查認證程序方面,發明專利最難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次之,相對容易。而前文提到的南勇、梁劍興、樓衛剛、陳建平,4人所有的專利均為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就定義而言,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方案,屬於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發明。而發明專利是指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壹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是具有壹定形狀的產品,註重的是產品的實用性。發明專利是壹種技術方法,註重的是創造性。?
就審查程序而言,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即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和是否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對象進行審查,通過初步審查就可以進行授權。而發明專利在初步審查階段之後,還有公布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他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