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是二年。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分為直接起訴期間和不服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間。
直接起訴期間
(1)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當受理。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5)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於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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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