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行政裁決有哪些類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侵權糾紛
侵權糾紛是因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壹方當事人的侵害而產生的糾紛。行政管理中涉及的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壹方當事人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應當對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在處理違法行為的同時,可以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作出強制賠償裁決。例如,《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造成水汙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爭議賠償
補償,用現代漢語解釋,就是“彌補損失和消耗,彌補不足和差異”。在法律術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以被剝奪的財產為重點,進行公平補償。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的面積和地點、搬遷的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不能協商壹致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補償還涉及到對草原、水面、灘塗、土地征收的補償。
3.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糾紛是壹方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權人支付損害賠償金而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通常存在於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的人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裁定,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使其被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者賠償。比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
4.所有權糾紛
權屬爭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行政機關確認並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屬於行政裁決。
5.國有資產產權
例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國有資產經營權和使用權發生的糾紛,應當在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壹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裁決。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最終裁決權。”
專利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專利強制許可:“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
6.經濟補償
所謂勞動工資和經濟補償糾紛,是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比如《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7.民事糾紛
例如,國務院頒布的《民事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審理民事糾紛。基層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處理民事糾紛的決定書,經基層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司法助理員簽名後,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在處理決定作出後,就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壹方當事人的申請,在其職權範圍內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執行。
從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裁決是壹種行政行為,它處理的是民事糾紛。行政裁決大致有九類,涉及的範圍也很廣,但這些糾紛都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與行政管理有關。行政機關或授權處理機關必須按照既定規則處理這些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條: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采取的繼續訊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或者驅逐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