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受理行政訴訟的分工和權限。它依據人民法院組織系統來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對第壹審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即管轄除中級、高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這是級別管轄的壹般原則,既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又有利於法院調查取證。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主要是:關於是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於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是指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規定,下列情況屬於此類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的最高壹級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審法院。它只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並對行政審判過程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以下三種: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範圍。級別管轄的壹般標準是:壹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於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壹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壹般行政案件、按照壹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壹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著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壹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壹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於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壹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壹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於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壹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壹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壹定情形下指定由某壹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於管轄。由於行政機關的設置明顯復雜於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於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壹、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壹級政府申請復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於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壹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於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壹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置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後找其上壹級的原則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