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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壹、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壹般是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行政復議特點有哪些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申請人權利

(1)申請復議權

(2)委托權。在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3)申請回避權

(4)撤回復議申請權

(5)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義務

(1)在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人應自覺遵守復議紀律,

維護復議秩序,聽從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復議申請人應自覺履行已生效的復議決定

(3)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業如果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後,如果對行政處罰有任何的不認同和異議時,被處罰人是可以在有效期內,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也是國家賦予每壹位公民合法的權益,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可以隨意的剝奪。

三、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只有以下8種: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壹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7、工傷保險案件。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相關行政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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