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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受理超過20年的不動產訴訟或者超過5年的其他案件。

法律分析

起訴期限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3個月內,但行政機關在3個月內未告知相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否則訴訟時效屆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是,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申請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公職人員應當堅持公平正義原則,堅決維護法律權威,確保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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