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采取暫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暫時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形式主要包括:臨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扣押財產;凍結存款、匯款、證券等。;強行入室;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障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罰金或滯納金的執行處罰;轉賬存款和匯款,以及現金證券;依法拍賣或者處置查封、扣押的財物;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力,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無償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類型主要包括稅收征收、建設基金費征收、資源使用費征收、管理費征收等。
5.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在公民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給予壹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類型主要包括:安置和養老;特定人員的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自然災害、扶貧等社會救濟資金和救濟物資。
6.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相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登記、核實、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由(1)決定。如發放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證等。;(2)認可度。比如產品質量的見證。(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書、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4)報名。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5)認證。比如行政鑒定。
7.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行政活動中平等主體之間的具體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類型有:(1)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壹方當事人因其權益受到侵害後請求賠償而引起的糾紛(如《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水汙染危害中遭受的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應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2)裁決所有權糾紛。指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爭議的裁決。(3)補償糾紛的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補償的形式和數額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決定)。(4)其他侵權糾紛。
8.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因實施法定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權益損失,或者因相對人的社會利益遭受損失時,行政機關依法對相對人的損失予以補償的壹種行政救濟行為。其類型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緊急行政行為補償等。
9.行政獎勵: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的單位和組織,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為了更好地實現其行政目的,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給予表揚和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