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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的管理

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獨立董事不得在同類主體公司任職。

未來,獨立董事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中發揮真正的作用。

在享有壹系列“特權”的同時,如果獨立董事因失職給公司、股東或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獨立董事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前,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暫行辦法》特別明確。獨立董事不得在經營同類主營業務的其他保險公司任職,不得同時在四個以上企業擔任獨立董事。

關於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罷免,《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有壹定比例的獨立董事。2007年6月30日前,每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董事。2006年末總資產超過50億元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07年6月30日前使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壹以上。其他公司應在總資產超過50億元後的壹年內,使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壹以上。

《暫行辦法》規定,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提名獨立董事的,提名股東及其他關聯股東不得參與對被提名獨立董事的表決。獨立董事的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六年。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如出現喪失獨立性且本人未辭職,或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公司應召開股東大會免去其職務。

《暫行辦法》還明確,公司應當在解聘決議作出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解聘原因、獨立董事的辯解和陳述等相關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獨立董事陳述意見,或者要求保險公司作出說明。

關於獨立董事的職責、義務和保障,《暫行辦法》規定,獨立董事除應當具備《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董事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慎審查:重大關聯交易;總行董事的提名、任免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總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利潤分配方案;投資、租賃、資產出售、擔保等重大交易。未列入商業計劃;其他可能對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和中小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暫行辦法》還明確,半數以上且不少於兩名獨立董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公司相關事務進行調查或者聘請獨立中介機構提供意見。調查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董事會決議可能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者中小股東利益,且董事會不接受獨立董事意見的,半數以上且不少於兩名獨立董事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不接受獨立董事意見的,獨立董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關於獨立董事的監督和處罰,《暫行辦法》明確。獨立董事被取消任職資格或者責令更換的,中國保監會將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因失職給公司、股東或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獨立董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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