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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發行金融債券。

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有哪些?

(壹)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壹些探索性改革:壹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二)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本息償還順序列在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商業銀行權益資本之前。

(3)混合型證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只是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壹些原則和特征,並給予各國監管當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國內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準。

混合證券是壹種混合資本工具,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復雜。我國混合證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二級資本而發行的,償還順序在權益資本之前但在壹般債務和次級債之後,期限超過15年,自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能贖回的債券。

根據現行法規,我國混合型證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征:

壹是期限超過15年,自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能贖回。

二是混合證券到期前,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的,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證券本息的償還順序在壹般債務和次級債之後,權益資本之前。

第四,當混合證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先於債券支付的債務或者債券的支付將導致其無力支付先於混合證券支付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債券本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6月5日至10月,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以短期融資為目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經保險公司批準定向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息償還順序在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保險公司權益資本之前的保險公司債務。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商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發行、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不同的是,根據《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募集人在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只有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才能償還本息。而且,當募集人不能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進行破產清算。

(五)物業公司債券

2007年7月,銀監會發布了《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金融企業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行票據,是中央銀行為調節基礎貨幣,在公開市場業務中直接向壹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它們是貨幣政策重要的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為3個月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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