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對保險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籌備組、各保監局: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我會對現行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修訂後的分類監管制度將於2009年6月5438+10月1日正式運行,保監會將於2008年底根據公司信息進行首次分類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公司分類
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中國保監會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是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是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在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壹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是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存在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是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二、分類依據
中國保監會根據以下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
監測指標
1,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監控指標包括五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的風險指標。
(三)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四)業務風險指標。
(5)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監測指標由若幹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2.再保險公司的監控指標只有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中國保監會日常監管中獲取的監管信息。
第三,監管措施
在日常監管中,保監會對四類公司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並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壹)對A類公司不采取特別監管措施。
(2)對於B類公司,可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
4.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5.要求提交並實施壹項計劃,以防止償付能力不足。
(3)對於C類公司,除對B類公司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綜合考察;
2.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
3.命令增加資本並限制對股東的分紅;
4.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5.限制商業廣告;
6.限制分支機構的增加;
7.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轉包業務;
8.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購買固定資產;
9.限制資金運用的渠道或範圍;
10,調整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
11.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的經營狀況。
(四)對D類公司,除對B類、C類公司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采取其他監管措施,如整改、接管或者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四,分類評價的頻率
(壹)每年年初,中國保監會根據上壹年度審計後的數據,對保險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和分類,決定監管措施。在此基礎上,每季度評估壹次,並相應調整年度評估結果和監管措施。
(二)保險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狀況突然發生重大變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隨時調整公司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動詞 (verb的縮寫)分類評估結果的披露
中國保監會定期向所有保險公司通報公司類型和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公眾披露。
不及物動詞公司需要提交的信息
根據分類監管需要,保險公司應定期向我會報送分類監管信息。具體要求參見《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產保險公司)》(保監發[2008] 1567號)和《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身保險公司)》(保監發[2008]65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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