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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監事會的運作

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本公司相關制度,監事會會議工作流程如下:

壹、監事會會議的類型

1.例會(例行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2.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監事會應在65,438+00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1)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其他有關規定;

(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惡劣影響時;

(四)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起訴時;

(五)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處罰或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六)其他情形。

監事會定期會議決議和臨時會議決議均為監事會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註: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由提議監事簽署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主要包括提議監事的姓名、提議理由、提議人、提議時間和地點等內容。監事會辦公室收到提案後2日內,應當發出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

二、會議的召開

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三、會議通知

1.監事會辦公室應提前兩天將會議的書面通知送達所有出席會議的監事及相關人員,並準備好會議的相關材料(如簽到表、表決票、會議材料等。);

2.通知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和地點、會議提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和提議人)、會議材料、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要求、會議聯系人等。

第四,討論的方式

1.每次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必要時,可邀請董事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列席;

2.監事應親自出席。如不能出席,應書面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委托書內容主要包括: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及有效期、雙方簽字等。).未出席也未書面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的,視為棄權;

3.會議上,首先由召集人和主持人說明召開會議的原因和會議通知的事項(議案)。在介紹完基本情況後,他們會要求出席會議的監事對所討論的事項逐壹發表明確意見,同時發表自己的明確意見。

動詞 (verb的縮寫)投票程序

1.監事會決議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提議采用投票方式表決時,表決意向為:同意、反對、棄權;

2.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投票後,由監事會秘書在壹名監事的監督下收集投票票數並進行統計;

3、會議主持人宣布統計結果;

4.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不及物動詞會議紀要

1.監事會秘書應做好會議記錄,主要包括:會議的屆次和時間地點、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情況、提案情況、各位監事的意見和表決意向、提案的表決方式和結果等。

2.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要、決議記錄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3.決議公布前,監事和其他與會人員應當對決議內容保密。

七。會後實施和數據歸檔

1.監事應督促相關人員執行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最好建立記錄制度),監事會主席應在今後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形成決議的執行情況;

2.監事會會議檔案由監事會辦公室保管,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簽到表、會議材料、表決票、出席會議監事簽名的會議紀要、決議記錄等材料;

3.監事會會議檔案保管期限為10年。

八。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中包括:

(1)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其中監事會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5日內完成上壹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並匯總至行長辦公室和證券部);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1個月內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二)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報告: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香港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中規定的“待公告交易”;香港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交易”;擔保事項;重大問題等。

其中,監事會應在監事會會議結束後65,438+0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決議、決議公告及會議紀要發送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向交易所報告,並聯系披露相關信息。變更監事應當自發生之日起2日內自行提交。

2.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領導,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監事和監事會有責任對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並應保證監事會公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未經董事會書面授權,監事不得發布公司未公開的信息。監事知悉有關公司組織和經營的重要信息、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有實質性或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及其他應當披露的信息時,應當及時通知董事會秘書或證券部;

3.監事會應當對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糾正發現的重大缺陷;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告人、資料編制人、信息傳遞人、審計人員、披露人和相關事件的參與者在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責任;

5.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關註公司信息披露,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並提出建議;

6.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應當說明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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