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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收入的確認

(壹)保費收入的定義

保費收入是保險公司為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對價收入,是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和最重要的資金來源。因此,保費收入的確認對整個保險業的發展影響很大。

(二)新舊保險會計準則下保費收入的確認及差異。

舊準則中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

1.單位保險合同成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可以流入。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新標準保費收入確認條件:

1.原保險合同成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3.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於原非人壽保險合同,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的總保費確定。原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按照當期應繳保費確定;收取壹次性保費的,按照應付的壹次性保費確定。

通過比較新舊標準,有以下不同之處:

1.舊制度下,原保險合同沒有標準,實務指引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為依據。新準則區分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增加了準備充足性測試。

2.舊準則中附加於長期保險合同的儲蓄和投資部分壹般直接確認為收入。由於附加儲蓄和投資部分的收入與保險風險沒有直接關系,根據新準則的定義,這部分保費收入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核算。

二、新準則下保費收入確認的局限性及建議

雖然新的保險會計準則有了很大的改進,但在防止虛增保費方面並沒有實質性的突破,不能從根本上戳破保費“泡沫”,有待改進。具體建議如下:

(壹)完善保費確認方式

新準則規定“非壽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按照約定的總保費確定。”該準備金根據權責發生制確認保費收入。與此相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即以是否收到款項來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之壹是“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財產保險合同壹般通過簽單生效,即壹旦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都應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是基於“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由此產生了“應收保費”的難題。權責發生制雖然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確認當期利潤,但由於運用了權責發生制、遞延、攤銷等壹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原則,最終成為受制於概念的計量結果。保險公司要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的業務情況,實行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並存的“聯合權責發生制”。對於“非壽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額”,保險公司只有在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實際收到保費時,才能將其確認為保費收入,可以提醒保險公司“承保時買單”,從源頭上防範應收保費。

(二)增加“重大保險風險”,拆分混合保險合同。

新標準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如果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可以分別區分和計量,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可以拆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不壹定是原保險合同。保險風險部分與其他風險部分無法區分,或者能夠區分但無法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也就是說,新標準缺少了“重大保險風險”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險風險,仍被認為是新準則下的保險合同,沒有取得實質性突破,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新型壽險保費虛增的問題。由於新會計準則沒有去掉“重大”二字,很難拆分工作,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造成保費收入和保險發展的虛假增長。......

(壹)完善保費確認方式

新準則規定“非壽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按照約定的總保費確定。”該準備金根據權責發生制確認保費收入。與此相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即以是否收到款項來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之壹是“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財產保險合同壹般通過簽單生效,即壹旦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都應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是基於“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由此產生了“應收保費”的難題。權責發生制雖然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確認當期利潤,但由於運用了權責發生制、遞延、攤銷等壹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原則,最終成為受制於概念的計量結果。保險公司要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的業務情況,實行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並存的“聯合權責發生制”。對於“非壽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額”,保險公司只有在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實際收到保費時,才能將其確認為保費收入,可以提醒保險公司“承保時買單”,從源頭上防範應收保費。

(二)增加“重大保險風險”,拆分混合保險合同。

新標準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如果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可以分別區分和計量,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可以拆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不壹定是原保險合同。保險風險部分與其他風險部分無法區分,或者能夠區分但無法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也就是說,新標準缺少了“重大保險風險”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險風險,仍被認為是新準則下的保險合同,沒有取得實質性突破,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新型壽險保費虛增的問題。由於新會計準則沒有去掉“重大”二字,很難拆分工作,使“保費收入”賬戶無法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導致保費收入虛假增長,保險發展出現泡沫。對此,可以借鑒國際慣例,對“保險風險”進行定義。國際保險籌備委員會對保險風險有明確的定義,將其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與預期數不同的可能性;度風險,即保險事故的實際費用與預期費用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合同結束時保險人義務金額的變化。因此,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或類似變量的變化所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不引起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衍生金融工具。我國在認定保險合同時應完善“重大保險風險”的定義,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適當量化,以拆分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商品價格、匯率、嵌入衍生產品等非保險風險,提高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C)借鑒非壽險投資產品的會計處理,拆分新的壽險合同。

分割確認是指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部分和非保險部分采用不同的會計準則。保險成分按照保險會計準則處理,非保險成分按照金融工具和其他會計準則處理。我國可以借鑒非壽險投資產品的會計處理方法,拆分新的壽險合同。非壽險投資產品以非保險風險資金為托管資金,不計入保費收入。在會計處理上,保險人將收到的“保險投資基金”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並將該基金在未來保險期間的部分或全部利息收入計入“保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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