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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1。創業合作業務,代理其他創業合作企業和其他機構或個人,創業合作咨詢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參與設立創業合作企業和創業合作管理咨詢機構。

2.合作管理、合作咨詢、合作顧問、信息咨詢;國內貿易;合作興辦產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軟件的技術開發。

3、合作經營、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市場信息咨詢和調查。

4.合作經營(金融等國家專項審批項目除外)、計算機網絡工程、計算機軟件開發、商務咨詢(經紀除外)、展覽服務、公關策劃服務、會議禮儀服務、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除外)、電子數碼產品銷售。

5.產業合作、風險合作、合作、貸款援助、委托、企業和個人貸款服務、個人合作服務、房地產抵押貸款咨詢服務、在建工程貸款和短期資本預付咨詢服務。

6.合作興辦產業;項目合作、旅遊項目合作、合作經營、委托資產管理、合作咨詢、股權合作、財務咨詢、代理記賬、稅務代理;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電子數碼產品網上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系統的技術開發和銷售;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咨詢;從事廣告業務;國內貿易;從事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信息咨詢;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營銷策劃;多媒體設計、動漫設計、電子產品、化工產品、日用品、辦公用品、機電產品、鋼材、汽車、通訊設備、計算機軟件、環保設備、五金制品、家用電器的銷售及國內貿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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