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同的場合,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有不同的類型。比如在代表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字會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以後經營企業會受到很多限制;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到刑事處罰,等等。以上只是壹個列表,並不完整。(2)法人設立無瑕疵(如出資瑕疵)的,其損失責任由法人自行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企,除非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者應該給予行政處分;(3)個人獨資法人只要能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債務時,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個人股東不負責任,但設立時出資瑕疵的除外。(4)法定代表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發生矛盾和糾紛時的責任和義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將被法人吸收,其作為法人代表在民事行為中所承擔的壹切責任將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的責任由本人承擔。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行使代表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責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董事和董事會由股東大會產生,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章程也由股東大會產生),股東大會完全可以選舉在公司沒有股份的人進入董事會甚至擔任董事長經理並以各種理由確定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當然, 這種情況比較少見),所以說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可以沒有股份。 從法律上講,由於沒有法律規定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必須享有公司股份,民法的重要原則是“法律無明文禁止的,視為同意”。從法律上來說,由於公司是全體股東投資設立的,公司的壹切行為最終都是由股東承擔的(簡單來說,賺也是股東補償),所以只要股東大會通過,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可以成立。比如壹個人本來就是法人代表。但如果他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他人後,股東們繼續讓他當法定代表人,他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他人後,還是有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企業法人代表只有壹個,只要法人授權,很多人都可以成為法人代表。妳說的應該是指法人代表,不壹定有股份。除非董事會決定撤銷其法定代表人資格,否則仍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