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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會計應該註意什麽?

投資公司會計方法中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10年6月25日,財政部以財稅[2004]14號發布了《投資公司會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投資公司,自2005年6月30日起執行。這是壹項基於《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準則,是專門針對投資性公司的經營特點制定的。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的非金融企業。該辦法主要規定了投資性公司的基本業務核算和會計報告。以下重點介紹投資公司在實施這些措施時應特別註意的四個問題。

壹、投資公司營業收入和營業費用的內容

與其他企業相比,投資性公司的突出特點是其收入和費用的特殊性。從投資公司的利潤表結構可以看出,投資公司的利潤構成並不復雜。在投資公司中,業務收入主要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委托管理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五部分,業務支出或費用主要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其他業務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六部分。從這些反映投資公司核心業務的收支項目來看,雖然標題與壹般企業相同,但核算內容卻大相徑庭。非核心收支中的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項目,與壹般企業沒有實質性區別。

在核心業務的收支項目中,管理費用不僅包括壹般企業應包括的具體項目,還包括相關的減值準備,如短期和長期委托貸款的減值準備、待處置資產的減值準備等。此外,投資公司按照股權投資協議發生的與股權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前期費用(如項目調查、論證等費用),在投資項目投資前,通過“待轉投資費用”科目核算,在按照協議實際投資時,轉入“長期股權投資”。因協議終止等原因不再進行股權投資的,應當折算為“管理費用”。在資產負債表上,“待轉投資費用”的期末余額應在“其他長期資產”中單獨列示。

投資公司的財務費用僅包括匯兌損益、各種手續費用和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投資公司委托其他單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從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發生的利息費用。由於投資公司委托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和向金融機構借款產生的利息費用屬於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因此應將收入和費用作為其核心業務收入和費用,分別按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進行核算。

二。委托貸款及利息收入的處理

委托貸款是投資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發放貸款,並按照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收取本息的行為,是投資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之壹。根據委托貸款的期限長短,委托貸款分為短期委托貸款和長期委托貸款(以投資期限是否超過壹年為依據)。在核算上,投資公司分別通過短期委托貸款和長期委托貸款進行核算,在每個賬戶下設置應計貸款本金、未計貸款本金和減值準備三個明細賬戶。

委托貸款發生後,期末按規定利率計提委托貸款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應將貸款本金從“應計貸款本金”明細科目轉入“未計貸款本金”明細科目,已入賬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應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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