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集資罪是指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集資的行為,是本罪的本質。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只有達到壹定數額或者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其他情形。"
4.舉報投資公司吸收資金放貸,應向當地工商執法部門或當地公安局實名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