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在中國,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沒有任何企業或公司擁有這塊土地。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因此,企業對土地進行投資時,投資的對象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二: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是出資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公司;
第三: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轉讓,不能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的營利性投資行為,只能以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資,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對外投資;
第四,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權利負擔。以權利瑕疵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投資人或股東的出資就變成了不真實,違背了《公司法》所確定的驗資原則,從而損害了其他投資人的利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