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全面負責財務報告準備金負債的計量。準備金計量涉及的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經財務總監和總精算師(或精算責任人)同意後,提交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層全面負責準備金計量工作。
第五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財務報告準備金負債評估的工作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準備金提取的真實、公允,有效防止準備金計量的隨意性。責任準備金評估的工作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結果識別保險風險和投資風險,對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保險合同負債和未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投資合同負債分別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定期從利率、期限、幣種等方面分析資產負債匹配風險,合理安排資金支付賠償金、保險費和退保金。
第六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證券回購、借入資金、銀行貸款等融資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融資管理制度,監控和防範融資風險。
第六十壹條保險公司證券回購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債券資產余額的50%。
第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或有負債等表外負債的管理,定期監測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次級債等資本負債的管理制度,對資本負債實行專戶管理,按時償還到期債務,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