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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財務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財務負責人),是指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財務總監。

保險公司應當在任職前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第四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規範。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財務總監的任職和履職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任職資格管理第六條財務總監應當廉潔勤政,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管理能力。第七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經歷;

(四)具有國內外會計、金融、投資或精算領域的法定職業資格,或者具有國內會計或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五)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具有良好的會計、精算、投資或風險管理專業基礎;

(六)對保險行業經營規則有深刻理解,具有較強的職業判斷、組織管理和溝通能力;

(7)能夠熟練運用中文工作;

(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會計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人員,可免於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並可適當放寬其從事金融或經濟工作的年限。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擔任管理職務5年以上的,可以免除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第八條《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或者中國保監會規定不適合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公司財務總監。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無論其申請任職資格核準是否超過《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的禁止期限,均不得擔任財務總監。第九條保險公司聘任財務總監前,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財務總監任職資格核準,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壹式三份,同時提交相關電子文檔:

(壹)董事會任命財務負責人的決議;

(二)擬任財務總監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四)擬任財務總監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及其他相關證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還需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住所證明;

(六)離任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沒有離任審計的,原用人單位應當聲明未開展離任審計。無法提交上述資料的,擬任財務總監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取得開業批準文件後1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擬任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第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65,438+0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決定批準的,應當出具資質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中國保監會對任職資格核準申請進行審查,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壹)審查申請材料;

(二)對委派的財務負責人進行調查;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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