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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保險公司的三年計劃

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業務規模,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編制計劃;

(四)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背景資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其本人認可的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壹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通知書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第七十三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業。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七十五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材料;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七條經批準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無效。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和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代表處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第八十壹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任職資格後方可任職。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專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八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a)更改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的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以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載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完整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業務活動的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足壹年的,保險期限不少於五年,超過壹年的,不少於十年。

第八十八條保險公司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壹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第(壹)項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或者接受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三條保險公司依法終止業務活動,應當註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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