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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保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商獨資保險公司。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為彌補暫時性或階段性資本不足而募集的,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本息償還順序列在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保險公司權益資本之前的債務。第四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得的資金可以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用於彌補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虧損。保險公司計入二級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具體認定標準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五條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第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營,保護次級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申請第八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報中國保監會批準。第九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或者預計未來兩年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的,可以申請募集次級債。第十條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開業三年以上;

(二)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發行後,次級債務累計未償還本息不超過上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50%;

(四)有償債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六)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能嚴格遵循;

(七)資產不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占用;

(八)最近兩年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股東)對下列事項作出特別決議:

(壹)要約的規模、期限和利率。

(二)籌集方式和籌集對象;

(三)募集資金的用途;

(四)募集次級債決議的有效期。

(五)與本次次級債發行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二條募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次級債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發行的條件、計劃、條款和條件、信用評級等事項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明確發表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三條募集人可以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本次次級債務進行信用評級。

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相關報告文件,並承擔相應責任。第十四條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募集次級債的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對本次次級債發行的特別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募集次級債的必要性;

2.次級債的成本收益分析(規模、期限、債務定價及募集資金成本分析、募集資金用途、收益預測、對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3.籌集資金的方式和目標。

(四)招股說明書;

(五)次級債協議(合同)文本。

(六)法律意見書;

(七)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以及上季度末的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八)已募集但尚未支付的次級債總額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九)募集人制定的次級債管理計劃;

(十)與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壹)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對本次募集的次級債進行了信用評級的,還應當提交次級債信用評級報告。第十五條募集人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可行性報告應包括償付能力預測的方法、參數和假設。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股東和其他第三方不得為募集的次級債務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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