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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次級債募集說明書、專項財務報告、重大事項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制作和發布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募集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對募集標的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有信息。但不得在媒體上公開或變相公開發布。

募集人及相關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誤導投資者購買次級債。

第二十四條募集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醒投資者:“投資者在本期購買次級定期債務時,應當認真閱讀本募集說明書及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做出獨立的投資判斷。中國保監會批準本期募集次級定期債務,不代表其對本期債務的投資價值作出任何評價,也不代表其對本期債務的投資風險作出任何判斷。”。

第二十五條募集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規定:

(1)募集人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前提下,才能償還本息;

(2)要約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者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要約人進行破產清算;

(3)募集人依法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後,次級債的本息償還順序列在所有非次級債之後。

第二十六條募集說明書中的募集條款應當具體明確,向投資者充分披露本辦法關於次級債募集、贖回、展期和還本付息的規定,詳細約定次級債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條款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強制性規定。

招股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次級債發行的規模、期限(起止時間)、利率和標的。

(二)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還本付息的法定條件、時間、程序和方式;

(四)次級債務的轉讓和提前贖回。

(五)要約人和次級債債權人的違約責任;

(6)中介機構及其責任。

募集人已對本次次級債發行進行信用評級的,募集說明書還應當包括信用評級報告和後續評級安排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次級債存續期間,募集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次級債債權人披露上壹年度的次級債專項財務報告。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經審計的償付能力額度表、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經批準的資產負債表和經批準的資產負債表;

(三)債務本息的支付情況;

(四)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影響次級債本息償還的重大投資和關聯交易;

(六)對次級債債權人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

募集人進行跟蹤評級的,還應當包括跟蹤評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募集人應當及時通知次級債債權人:

(壹)償付能力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二)難以償還到期次級債的利息或本金。

(三)簽訂擔保合同及其他可能對次級債本息償還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虧損超過凈資產10%的。

(五)重大仲裁和訴訟的發生情況;

(六)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

(七)擬進行重大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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