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經營能力不足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進行接管。
2.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3.保險費和保險保障基金制度。保險公司應當提交保證金,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並在宣告破產時以資金清償債務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提供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二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或者接受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的存款,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期間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壹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在下列情況下實行集中管理和統籌使用:
(壹)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對依法接受其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給予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