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外國航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外國設立的航運企業(以下簡稱外航)。第三條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負責在中國設立和管理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第四條外國航空運輸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必須根據中國政府與外國航空運輸者所在國政府簽訂的海運協議和有關法律文件審批。第五條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航運工作15年以上;
(二)在擬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的中國港口城市有穩定的貨源或客源;
(三)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連續兩年未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第六條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請人的法律文件和信用文件;
(五)獨資船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書和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申請人的提單和票樣;
(七)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條申請設立獨資船務公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申請人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相應的管理機關辦理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八條經批準的獨資船務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可以為其母公司所有或經營的船舶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攬貨、招徠旅客、簽發提單、簽發客票、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第九條獨資船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在其他港口城市設立分公司。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獨資船務公司開業1年;
(二)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在擬設立分公司的外國港口開放城市有穩定的貨源或客戶;
(3)獨資船務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連續1年未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申請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第十條獨資船務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向商務部和交通運輸部報告上壹年度經營情況。業務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與中國港口相連的航線;
(2)員工總數和在華員工人數;
(3)中國港口貨運量(萬噸)、客運量(人次)、集裝箱量(TEU)、貨運收入;
(4)當年營業額總額、利潤總額和納稅總額。第十壹條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航運企業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獨資航運公司,參照本辦法辦理。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