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轉變為公司是有條件的:
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申請轉為公司的,應當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與其他發起人簽訂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後,轉報商務部審批。
申請變更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制的決議;
3、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4、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和協議;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和批準證書,以及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報告;
8.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10,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經批準後,發起人應當在批準證書簽發、所認購的股本繳足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是指依照《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設立的企業法人。其全部資本由相等的股份組成。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持有公司股份,外方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註冊資本的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