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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資金融租賃公司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境內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三)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四)有符合崗位任職資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3年以上的員工不低於總人數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六)建立了符合業務運營和監管要求的信息技術框架,具備支持業務運營的必要、安全、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行的技術和措施;(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在設立國內融資租賃公司時,也要註意各個地區的不同政策,選擇合適的地區提交註冊申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三)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四)有符合崗位任職資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3年以上的員工不低於總人數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六)建立了符合業務運營和監管要求的信息技術框架,具備支持業務運營的必要、安全、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行的技術和措施;(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以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的產品為主要業務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註冊的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壹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法律客觀性:

《外資企業法》第4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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