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公司設立程序1。首次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是指發起人向審批機關提出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意圖、理由和要求。申請人需要向保險審批機關提交法律文件和材料。這些材料是主管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據。我國《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二)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編制計劃;(四)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背景資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五)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其本人認可的證明;(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2.《保險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七十二條還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通知書之日起壹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3.正式設立申請的準備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及相關文件。我國《保險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4.設立註冊保險公司的申請人在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後,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後,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保險公司成立之日。保險公司自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其保險業務許可證無效。二。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壹般包括對大股東、公司資本、管理人員、硬件設施的要求。(壹)保險法規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65,438+0。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4.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二)股東條件壹般公司對股東的資格和條件沒有限制,但是投資保險公司就完全不壹樣了,尤其是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根據德國保險法的規定,如果壹個投資者通過壹個或幾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保險機構65,438+00%的表決權,或者投資比例未達到這壹比例,但能以其他方式對保險機構施加決定性影響,該投資者就是所謂的合格投資者,必須具備使保險機構能夠進行健康審慎經營所需要的條件,特別是要非常可靠。2004年5月,我國《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廢止)對保險公司股東資格作出相應規定,2009年2月修訂的《保險法》明確將保險公司股東資格的要求寫入法律。例如,《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第1項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所謂大股東,是指以投資、業務往來、融資等多種方式持有保險公司股份達到受控程度或者能夠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公司。(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制定的,對公司、股東和公司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它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是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制定其他規則的重要依據。因此,公司章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包括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公司章程壹般由發起人起草,擬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保險公司需經創立大會通過。但由於各國立法對保險公司設立的審批,發起人或創立大會通過的保險公司章程只有在保險監管機構批準後才能生效。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險公司成立時提交的章程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4)註冊資本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指其股本,即公司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壹定的資本金是設立保險公司必不可少的條件之壹。它既是公司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財產保障,也是公司股東享有權利的標誌和條件。所有國家對設立保險公司都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業務規模,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第壹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五)高管人員保險是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以補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在人身保險事故發生時支付保險金的壹種經濟補償制度。其目的是管理和控制風險,這就決定了保險公司的操作技術性很強。如保險費率的計算、保險產品的開發、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事故的理賠等,都需要管理者具備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專業技能。因此,保險公司設立時,應當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以適應保險公司專業化經營的需要。立法上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要求通常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是積極的資格要求。比如,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第8l條進壹步要求,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並取得保險監管機構認可的任職資格後方可任職。另壹方面是負面的資格禁令。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自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或者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其執業資格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六)組織架構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是依法行使保險公司決策、管理和監督職能的內部組織的總稱。它們是保險公司業務活動正常進行的組織保證,是保險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第五項要求保險公司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通過對保險公司設立程序和條件的介紹,可以看出國家法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是持謹慎態度的。保險公司的設立並不是什麽神秘的事情,而是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所以只要有正規的國家保險公司做保障,風險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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