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
(壹)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其他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保險相關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壽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壹)分出保險。
(2)分保。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的存款,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期間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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