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標準:
壹級殘疾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賴設施和他人的幫助;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受限,臥床休息;
4.完全喪失工作和社交能力。
繼發性殘疾
1.日常生活隨時需要幫助;
2.活動僅限於床或椅子;
3.無法工作;
4.社交極其困難。
三級殘疾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要不斷的監督;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室內活動;
3.明顯的職業限制;
4.社交方面的困難。
四級殘疾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有時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有限制,僅限於居住地範圍內的活動;
3.有限的職業類別;
4.社會交流受到嚴重限制。
五級殘疾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都有限制,僅限於附近的活動;
3.工作需要明顯減輕;
4.社交能力差。
六級殘疾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可部分代償,有條件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減少;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狹隘的社會交往。
七級殘疾
1.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期活動不限,長期活動有限;
3.工作時間需要大幅縮短;
4.社交減少。
八級殘疾
1.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受到部分限制;
2.長途流量有限;
3.間歇工作;
4.社交受到限制。
9級殘疾
1.日常活動能力大多有限;
2.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3.社交能力大多有限。
10級殘疾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3.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職工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