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為了確保保險的持續運作,需要建立以下機制:
1,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和分散
既然我為大家,大家為我,那就要把大量的同質風險聚集在壹起。壹旦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將收取的保費支付給受害方,達到分散理賠的效果。
2.科學、公正地確定保險費率。
收取多少保險費不是保險公司單方面決定的。如果收的太多,投保人就不賠,如果收的太少,就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因此,保險公司通常會聘請經過專業培訓和資格認證的精算師來計算保險費。
3.建立與保險責任相對應的準備金。
保險公司在收取被保險人的保費時,必須履行承諾。壹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必須按照保險合同支付賠款。為了有足夠的賠付資金,各地監管機構要求保險公司提取足夠的準備金,這也要求精算師按照相關規定和審慎原則計算準備金。需要註意的是,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將被投資和運營,而不是原地踏步。
4、償付能力充足率監管
保險公司即使現在準備金充足,也很難保證未來準備金充足,尤其是投資於波動性相對較高的資產。假設下降幾個百分點,準備金可能不夠。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當地監管機構要求在準備金之外預留壹定數量的安全墊,以防止準備金價值波動導致的資不抵債。法定的最低安全緩沖稱為“最低資本”,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之比就是償付能力充足率。
5.訂立保險合同,獲得法律保護。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風險轉移交易是以保險合同的法律形式約定的。這樣才能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保險公司的經營原則有自己的成本,這些成本是不確定的:
1,保險費率是統計出來的,是根據過去的數據計算出來的,和未來保險公司的情況不壹樣。
2.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
3.就保險公司而言,保險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越早,保險公司的成本越大。如果保險期限內不發生保險事故,基本沒有保險費用,對保險公司是有利的。
另外,在保險公司的經營原則上,資金在保險公司是分散的、粗放的。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範圍廣,經營險種多,涵蓋了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影響範圍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