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三方調查公司在我國缺乏法律依據,很難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調查。壹是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民政調查所”、“治安調查所”等私家偵探機構。二、對現有的“私家偵探”性質的私人機構要認真清理,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禁止以改變名稱或改變方式的方式繼續開展類似業務。三是要加強對公安系統內部人員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機關和武警部隊的任何單位(包括公安和武警的院校、協會、學會)和個人(包括退休人員)組織或參加私家偵探事務所工作。國內對第三方調查公司是有真實需求的。比如,在防範保險欺詐的體系中,保險公司通常通過內部和外部反欺詐渠道來實現。內部反欺詐通常通過理賠調查部門或專門的反保險欺詐組織來實現,外部反欺詐壹是通過公權力,即公安等部門來實現,二是通過民間的保險調查組織,即所謂的“保險調查公司”。而“保險調查公司”的主體定位沒有法律依據,類似於“私家偵探”的性質。“保險調查公司”在行使調查權時,往往會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隱私,如既往病史、職業、收入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所以第三方調查公司很難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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