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壹生的仕途經歷了風風雨雨。卸任後,他的初衷是在商界“發揮余熱”,卻沒有想到浙江國鑫最終會成為他“晚節不保”的地方。
浙江壹位業內人士指出,浙江國鑫自1992執掌王忠祿以來,走上了壹條快速擴張之路。據悉,在王忠祿被任命為浙江國鑫董事長的當天,他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了緊急信函,要求調整和擴大經營範圍,將浙江國鑫發展成為“融資的金融機構和興辦實業的投資公司”。
1993 165438+10月28日,浙江國鑫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國鑫企業)成立,由浙江國鑫下屬5家非金融企業的全資子公司組成,王忠祿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浙江國鑫和浙江國鑫企業由兩個公司和壹套領導班子管理。到2000年底,兩家公司仍然保持著王忠祿創立的管理體制,兩個法人,壹個管理團隊,壹個董事會,分別納稅,年底合並報表,合並分配利潤。2001信托行業重組後,兩家公司分離。
壹位熟悉浙江金融界的人士告訴記者,浙江企業成立後,開始大規模辦實業,成立了很多子公司和孫公司。王忠祿將浙江國鑫作為浙江國鑫企業公司的融資渠道,無序投資、無序擔保現象十分嚴重,導致與國鑫有關的後代公司多達數百家。目前公司旗下多家子公司已經破產或瀕臨破產,法律糾紛較多。
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機構在2001對浙江國鑫的審計中,發現浙江國鑫資不抵債,凈資產為負,並作出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報相差數億元的審計報告。
就在這個財務黑洞逐漸浮出水面的時候,王忠祿的繼任者,原國鑫控股董事長、黨委書記陳文獻,於2002年10月29日被判犯有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與王忠祿的經歷相似,在陳文獻調任國鑫控股之前,他曾任浙江省寧波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溫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浙江國鑫有很強的政府背景,主要管理層由省政府直接任命和委派。政府幹預企業管理的情況比較突出,影響企業自主經營,難以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產權關系和行政管理關系不統壹,管理主體和責任承擔主體不統壹。雖然有壹系列內控制度,但實際執行並不理想。這恐怕也是王忠祿等政府信托公司CEO落馬的制度原因。2003年8月16日,王忠祿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
據杭州商界知情人士透露,王忠祿案起因於杭州房地產老板孫大山倒賣土地案。
孫大山在浙江地產界頗有名氣,人稱他是“空手套白狼”的高手。從1992開始,孫進入房地產行業,在杭州蕭山區、濱江區預征用了大量土地。王忠祿顯然是幫助他認識空手道的人之壹:1993和1994。王忠祿決定浙江國鑫借給孫大山15萬元人民幣和10萬美元。從時間序列來看,這是孫大山發跡的開始。
除了資金支持,王忠祿還在土地轉讓、土地漲價等事項上為孫大山謀取利益。例如,在1997浙江中醫學院的搬遷工程中,由於王忠祿的斡旋,孫大山的公司獲利近2000萬元。
根據辛哲房地產公司(浙江國鑫下屬公司)原總經理楊榮全的證言,65438年至0997年,浙江中醫學院搬遷成立,浙江國鑫與其協商轉讓公司擁有的壹塊300畝土地的使用權。由於該地塊不在教育區內,浙江國鑫“選擇”置換孫大山公司預征用的286畝地塊。孫借此機會提出每畝加價4.5萬元。在王忠祿的“合作”下,孫大山於6月以每畝19428200元的高價將該地塊“出售”給浙江國鑫,獲利19428200元。
從2003年6月5日至10月,孫大山因出售土地和逃稅被判處6年監禁。孫大山在向法庭作證時說,為感謝王忠祿在資金借貸、土地出讓、土地漲價等經營事項上的幫助,他從1998到2000年,分五次送給王忠祿人民幣39萬元。
據知情人透露,王忠祿和孫大山是老鄉關系。早在1992下半年,雙方就有業務往來。1993至1998期間,王忠祿利用其擔任浙江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浙江大地聯合公司、杭州華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孫大山謀取利益,並於1998至2000年間先後5次違法,
1993至1994,被告人王忠祿在擔任浙江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濫用職權,參與深圳市金三元大廈、嘉賓大廈、上海宏發苑等項目,造成損失人民幣44467327元。
法院裁定:
2004年8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原副省長王忠祿犯國有公司人員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壹案作出壹審判決。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忠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其作為國有公司的監事,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調查王忠祿的紀念品:
2003年8月,王忠祿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宣布開除王忠祿黨籍,並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3年6月28日,10,王忠祿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被移送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4年6月30日,浙江省原副省長王忠祿因涉嫌受賄罪、徇私舞弊罪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2004年8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原副省長王忠祿犯國有公司人員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壹案作出壹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是對王忠祿的另壹項指控。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起訴書,1993至1994期間,王忠祿在參與深圳金三元大廈、嘉賓大廈、上海宏發苑項目決策中徇私舞弊,造成浙江國鑫損失人民幣44467327元。
在這些項目中,有壹個至關重要的角色,他就是王維明,王忠祿的兒子。
1992年末,深圳市金三元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洲實業有限公司接手開發“金三元”大廈項目。由於缺乏資金,三洲公司董事長唐大金通過王維明聯系了王忠祿,要求浙江國鑫參與投資。在沒有對三洲公司進行任何調查和項目可行性論證的情況下,王忠祿決定投資並於6月1993+10月派人到深圳簽訂合同。1994年2月,項目開工前,王簽字將款項匯入三洲公司賬戶。後來“金三元”項目缺乏後續資金,壹直沒有開工。這項投資也已經轉化為貸款。
65438至0994年,王忠祿決定在浙江國鑫的基礎上成立浙江國鑫企業(集團)公司,以合作經營的方式向三洲公司貸款3000萬元開發深圳嘉賓大廈。合同簽訂當日將654.38+047.4863萬元匯入三洲公司賬戶。1995年4月,三洲公司通過王維明向浙江國鑫企業(集團)公司匯款23.6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00萬元),其余借款從未歸還。到1996,三洲公司資不抵債,營業執照於1999被吊銷。
在的判決書中,杭州中院認定浙江在“金三元”樓和“嘉賓”樓項目中投入資金5204.78萬元,最終僅收回38365073元,造成實際損失654380+03682727元。
2001 1 19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浙江國鑫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不良資產核銷的批復》確認浙江國鑫投資公司投資深圳金三元大廈核銷金額為3,204.78萬元,投資深圳嘉賓大廈項目核銷金額為2,000萬元。
浙江國鑫的子公司香港宏發公司在滬開發的宏發園項目也是王維明引進的項目之壹。
1993香港呂鑫公司以11315660美元的價格收購了上海市長寧區新華路26弄地塊及項目公司豫旅置業公司的全部股權。但實際上,香港新法律並沒有開發這個項目的意圖,而是想溢價轉讓以獲利。1993年5月,港新法總經理張培南通過王維明向王忠祿介紹了該項目。經過兩次轉讓,全部股份轉讓給香港宏發公司,總價為654.38美元+0448.25萬元(實際支付654.38美元+0384.84萬元)。經浙江省審計廳審計,截至2003年5月,該項目已出售部分累計虧損達3078萬元。
在對王忠祿的判決中,杭州中院稱,在上述系列項目中,王維明受賄人民幣450萬元,港幣117萬,美元654.38+0000,價值8.3萬美元的奔馳轎車壹輛。目前,王維明“在逃”,下落不明。
在起訴書中,王忠祿被指控受賄和“徇私舞弊”。但壹審判決結果顯示,“徇私”已成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王在法庭上辯稱,上述投資行為並非出於徇私動機,上海宏發園項目虧損系亞洲金融危機不可抗力所致。法院認為,王忠祿出於私心,導致受讓方價格過高,抗市場風險能力低下,屬於“濫用職權”。但“鴻發源”項目虧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控被告人王忠祿徇私舞弊,造成損失,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