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責任範圍
這種保險分為三種:平安險、水漬險和壹切險。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平安險
該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天氣、雷電、海嘯、地震和洪水造成的全損或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推定全損時,必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托給保險公司。用駁船將保險貨物運進或運出海船時,每艘駁船所裝貨物可視為壹整批。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恢復和修理受損貨物並將貨物運至原目的地的費用超過了貨物在該目的地的價值。
2.因擱淺、觸礁、沈沒、相互碰撞、與漂流冰或其他物體相撞、火災和爆炸事故而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滅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擱淺、觸礁、沈沒、燒毀的情況下,貨物前後遭受了海上惡劣天氣、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壹些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過程中,壹件或多件整件貨物落入海中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為采取措施施救、防止或減少保險責任貨物的損壞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不超過施救貨物的保險金額。
6.在避難港卸貨造成的損失和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中途港和避難港卸貨、倉儲、運輸貨物產生的特殊費用。
7.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合同中有壹項“船舶碰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貨方應賠償船舶的損失。
水漬險
除上述平安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人因惡劣天氣、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造成的部分損失。
(3)壹切險
除上述平安險和水漬險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界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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