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擔保協議(保險公司是保險單)
3、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4.如果申請人是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我會在復印件上寫上:“此復印件由我提交法院,僅供申請財產保全之用”並簽字)
5.申請人為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上由本人書寫:“此復印件由本人提交法院,僅供申請財產保全之用”並簽名、按手印)
6.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如果代理人是律師,代理人本人應在復印件上註明“本復印件由本人提交法院,僅供申請財產保全之用”,並簽名、按指紋)。
7.訴狀(雙方簽署的副本)
8.財產保全申請書/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雙方簽字復印件)
9、主要證據材料的復印件(訴前保全或仲裁前保全)
10.擔保費/保險費銀行對賬單(根據合同支付擔保費/保險費後提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經營貸款擔保、債券發行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外,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與擔保業務相關的咨詢服務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