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投資保險公司之前的規則,包括對股東資格的具體要求,獲得股份的方式,以及用於股份的資本。
二是成為保險公司股東後的規則,包括股東行為準則和保險公司股權事務管理規則。
三是股權監管規則,包括股權監管違規的重點、措施和問責機制。《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股東虛假出資、違規持股、通過增加股權層級逃避監管、股權結構不透明等現象,進壹步明確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豐富股權監管手段,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及其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分為財務壹類、財務二類、戰略類、控制類四類,分別明確持股年限,單壹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65,438+0%降至三分之壹。在風險隔離、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對股東有效發揮制衡作用、有效防範大股東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還明確投資保險公司應當使用合法來源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參股機構或者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並以負面清單方式明確不得參股的資金類型,著力解決虛假出資、虛假出資等問題。
《辦法》中還提到,嚴禁挪用保險資金,或者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得的資金向保險公司進行流動資金出資。保險公司股東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得非法持有相關股份或者變相轉讓股權。
新辦法正式實施後,原則上不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潛在風險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並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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