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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與平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網絡主播與平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不承認勞動關系存在的原因如下:

1,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但網絡主播可以自行選擇直播地點和場所,無需前往平臺公司指定的辦公室,遵守公司關於考勤的規章制度,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從屬特征。

2.雖然平臺對主播的最低直播時長和內容有約定,但這是由行業的職業特點決定的。其實主播可以自己決定直播時長和每次直播的主題內容。

3.關於收入。其實主播的收入取決於粉絲打賞的多少,這和傳統勞動法上雇主給勞動者發工資是不壹樣的。

確定勞動關系的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經濟合同都應該視為勞動合同。比如,如果主播與經紀公司本著互利共擔、風險共擔的原則訂立經紀合同,主播無需遵守經紀公司為其內部員工制定的各種勞動規章制度,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播什麽,報酬也來源於直播收入,那麽可以認為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應當是民事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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