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65438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當運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和保險中介業務。該系統應實現四個基本功能:壹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第二,聯網計費管理;三是傭金提取和支付的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是規範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列退款、虛列理賠、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在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種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支付傭金;對於通過保險兼業代理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支付給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通過業務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實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65438年3月1日起,在全區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制銷售,嚴格執行“賣方負責”制度。
具體要求:壹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申請表和保單正本、副本上明確註明代理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名稱。二是投保單和保單記載的銷售代理人名稱必須與系統記錄、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壹致。
四、實行零現金傭金支付制度。
自201年3月1日起,在全區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移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壹、中介傭金壹律以轉賬方式支付(包括營銷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保單、保險單和中間業務傭金支取支付系統的記錄壹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壹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應當為代理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代理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舉報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65438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和廣西保監局指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職代理資格的申報必須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進行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應註明調查人)和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要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到關鍵部門關鍵人員,建立壹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問責措施應該明確:
(壹)開票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於中間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者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假列舉中介機構和營銷人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的審核,不得配合或允許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審計部門要把中間業務作為審計的重點,如發現問題,要嚴格按照問責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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