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律角度看,原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性質不清。如果購買保險產品,補充養老保險財產就變成了保險公司的負債,不獨立於保險公司的資產。當保險公司出現虧損、破產或倒閉時,這部分財產也會面臨風險。企業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將企業年金資產規定為信托資產,確保年金財產符合企業財產、受托人財產、受托人財產。
2.從管理模式上看,原有的補充養老保險財產要麽由企業自行管理,要麽以儲蓄存款和商業團險的形式由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管理,無法保證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企業年金采用“錢”與“權”分離的模式,強調資金與權利的分離和獨立。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職,相互監督,相互制衡,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從制度上保證了企業年金運作的規範性,減少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過程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發生,最大程度地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3.從實際操作來看,原來的補充養老保險要麽是企業自己操作。由於專業能力較差,補充養老保險財產面臨較大風險。雖然安全有保障,但收益率太低,買不了保險產品。但由於保險產品費率不透明,實際收益難以保證。但企業年金各方提取費用的比例由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扣除費用後的收益全部歸委托人/受益人所有,保證了企業和個人在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中的最大利益。
4.從配套政策來看,與原有的補充養老保險相比,企業年金的配套政策日趨完善,對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操作流程、投資限制、管理機構資質認定等都有明確規定。而且企業年金還可以享受稅前費用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第八條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參與者;
2、資金籌集和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3.賬戶管理;
4.權益歸屬;
5.資金管理;
6、治療方案及支付方式;
7.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8.組織、管理和監督;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計劃適用於已完成試用期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