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點:
2021 1 10月1至2022 12 2月31 2月,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減按1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2)相關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實施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8號)
二。R&D費用加扣除優惠政策內容
政策要點
1.除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以外的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從2018 1至2023 65438,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
2.煙草制造以外的制造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從20210開始,按照11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從2021 1進行稅前攤銷。制造企業是以制造業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享受優惠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制造業範圍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按其規定執行。總收入是指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3.R&D費用加扣可在6月5438+10月提前享受。企業在6月5438+10月提前申報第三季度(季度預繳)或9月(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自主選擇享受上半年(2021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企業也可以選擇在6月10提前繳納,不享受優惠抵扣,在次年匯算清繳時享受。
4.企業委托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R&D費用,並按規定扣除;委托境外(不含境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費用。委托境外發生的R&D費用,不超過境內合格R&D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對於企業聯合開發的項目,合作方應單獨計算和扣除各自實際發生的R&D費用。
6.企業集團可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大且需要集中R&D的項目,合理確定R&D費用的分配方式,實際發生的R&D費用可由相關成員企業按照權利義務壹致、費用匹配、收益共享的原則計算扣除。
(2)相關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28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第13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第6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司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65 438+0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2018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第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