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子公司,是指持股50%以上,或者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構成,或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稱分公司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設立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三條加強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管理的目的是建立有效的控制機制,控制公司組織、資源、資產、投資和經營的風險,提高公司整體運營效率和抗風險能力。
第四條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資,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處分股份等股東權利。
公司作為公司的子公司,實行統壹管理,擁有綜合經營權。
第五條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公司和其他投資者投入的資本負責保值增值。
第六條公司主要從章程、人事、財務、經營決策、信息管理、檢查考核等方面對子公司進行管理。
公司應重點加強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加強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集資金使用、重大投資、信息披露等活動的控制。
第七條子公司在公司總體方針和目標的框架下,獨立經營、獨立管理,合法有效地經營法人財產。同時執行公司關於子公司的規定。公司的子公司同時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該子公司應當參照本制度建立對下屬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分公司、辦事處及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控制,比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和職責
第九條公司通過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股東代表監事,行使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