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審核公司內部審計基本制度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批準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
(二)對審計負責人的工作進行考核,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
(三)指導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內部審計質量;
(四)就外部審計機構的聘用、解聘和報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協調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
(六)定期檢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時受理和處理對內部控制重大問題的投訴;
(七)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八)董事會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總經理在內部審計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領導公司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確保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以及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權限;
(三)負責組織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審計負責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公司內部審計系統開展工作;
(二)組織制定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並推動實施;
(三)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確保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四)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公司總經理報告發現的重大問題和潛在風險,並提出改進建議;
(5)協調處理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制定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預算;
(2)對公司及下屬單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3)監督、檢查和評價公司及下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對公司及下屬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五)對公司及下屬單位的經營效益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六)審計公司信息系統;
(七)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的跟蹤審計;
(8)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內部審計部門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擁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限,主要包括: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2)出席或列席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會議,參加公司相關業務培訓;
(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助於全面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有權進行現場實物勘查,或者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五)有權暫時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的會計和業務資料;
(六)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內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人員提出問責或者處罰建議;
(八)向董事會或管理層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率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綜合評價,並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情況;
(2)本年度內部控制改進措施及上年度內部控制缺陷的改進情況;
(三)現行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四)下壹年度完善內部控制的計劃。